据上海浦东法院公众号消息,因为春节拒带工作电脑回家被开除,上海一位软件工程师起诉获赔 19.4 万元。公司不服提出上诉,后被驳回,目前判决已经生效。

据了解,小张系某咨询公司的软件工程师,已在该公司工作 4 年。2019 年春节前,公司以小张负责维护的客户可能需要应急服务为由,通知他携带电脑回家过年,遭到拒绝。

随后,小张被开除。在开除通知中,该公司称小张恶意拒绝执行以及恶意拖延公司安排的劳动任务、恶意违反公司制定的劳动时间规定。

同时,公司称小张春节休了 27 天假,在这期间拒绝联系、上演“失联”。小张则认为,春节假期自己要陪伴家人,没有义务工作,并且 27 天系正当假期,包括春节假期 11 天,加上调休 12 天以及 2 个周末。

在午休时间的认定上双方也出现了分歧。公司认为,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了午休时间为中午 12 点半到 13 点,而小张最近半年都是从 11 点半就进入午休状态。小张却表示,在实际工作时间安排上,公司并未按照员工手册执行。

此外,公司称小张还存在恶意拖延劳动任务的行为。2019 年 7 月 24 日,公司通知小张次日上午 9 点到客户公司,小张却拖延至中午才到。小张对此解释道,收到通知时他已下班,在征得客户同意后他先回公司拿了电脑,这才导致迟到。

被开除后,小张申请劳动仲裁,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19.4 万元以及加班工资等费用。经劳动仲裁,小张获赔 19.4 万元,公司不服,将小张告上法庭。

近日,上海浦东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,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,应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19.4 万元。

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,原告提出的三项违规行为,是否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。

针对春节拒绝携带电脑一事,现实中确实存在工作有突发状况需要处理的情形,原告该要求并无不妥,但被告处于休假状态,不具有向原告提供劳动的义务,故其拒绝携带电脑不属于恶意拒绝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。何况,27 天的休假亦出于正当手续与流程,并非原告主张的“失联”状态。

针对午休时间的争议,被告确认每天工作时间为 8 小时,自上午 9 点至下午 5 点半,则其应当知晓午休时间为半小时,被告本人亦认可部分午餐时间超过正常合理时间,故可以认定该行为属于违纪行为,但尚未达到“严重违反规章制度”的程度。

至于原告主张被告未能按要求及时向第三方提供劳动,系其返回公司拿取电脑这一客观原因所致,并非恶意拖延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。